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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建旭上列聲請人聲請瀚揚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瀚揚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5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瀚揚企業有限公司名下之不動產處理作業尚未完成,清算人亦積極進行變價事宜。為妥適完成全部清算事宜,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另原共同清算人陳水盛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死亡無權利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足參,毋庸再列其名。本件聲請狀以電腦打字將其併列為聲請人不生效力,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