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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4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4200號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代 理 人 許智傑債 務 人 吳曄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後,經第三人函覆債務人薪資業已由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妙字第17456號執行命令扣押中,且薪資係統一由總公司發給。從而因該第三人總公司之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