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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6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6725號債 權 人 周錦次代 理 人 陳郁涵律師債 務 人 林家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宜蘭縣羅東鎮敬業路,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