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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他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甲○1

甲○2

甲○3

甲○4

甲○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相對人甲○1、甲○2、甲○3、甲○4、甲○5應各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65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全案確定。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請求就被繼承人甲○6之遺產應予分割,而被繼承人甲○6應列為遺產分配數額為11,285,673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補發),詳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六分之一,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1,880,946元【計算式:11,285,673元×1/6=1,880,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是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3,613元,依前開判決意旨,應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即各負擔3,936元【計算式23,613元×1/6=3,9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附表: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分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甲○○ 6分之1 3,936 甲○1 6分之1 3,936 甲○2 6分之1 3,936 甲○3 6分之1 3,936 甲○4 6分之1 3,936 甲○5 6分之1 3,936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