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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聲 請 人 胡孟郁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2、民國114年7月1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7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