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補字第72號聲 請 人 甲○○ 乙○○代 理 人 李佳純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