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宏圖相 對 人 張貴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貴雲(即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向第三人范凱婷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5月1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范凱婷將該債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於115年1月27日變更讓與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萬榮鄉 萬寶 709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6,027.29 1分之1 張貴雲(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