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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 請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代 理 人 楊宗融相 對 人 蘇愛枝關 係 人 陳中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中浩於民國107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不當得利、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款、保證、應收款項及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債權擔保日期為137年6月18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於107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依分期給付清償,詎關係人自113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分期應付款項,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契約,關係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另關係人於113年4月1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配偶即相對人蘇愛枝,惡意脫產至明,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影本及查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另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通知後,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玉里鎮 高寮南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674.68 1分之1 蘇愛枝(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