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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江馨之代 理 人 張春星相 對 人 楊桂苓

彭雲昌彭美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桂苓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3年12月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同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各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2日。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楊桂苓於113年12月3日依上所述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後,因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楊桂苓及其配偶(即彭傳枝)提起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經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461號判決系爭不動產應返還登記為彭傳枝所有。經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受理上開登記並完成登記後,彭傳枝於114年12月27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彭傳枝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楊桂苓、彭雲昌及彭美嘉共同繼承為公同共有,上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不動產地籍異動索引、相對人戶籍謄本、彭傳枝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函調114年度花資登字第32480號登記申請原案影本附卷可參。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與本院調查相符,復經本院函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經通知後迄未為意見之表示,並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吉興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8.78 1分之1 楊桂苓、彭雲昌、彭美嘉 (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3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昌隆四街28號 吉興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41.18 二層 58.04 騎樓 15.30 114.52 平方公尺 1分之1 楊桂苓、彭雲昌、彭美嘉 (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