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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慶昌相 對 人 陳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4年1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4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按月支付利息,詎相對人自115年6月起即未依約支付利息,經聲請人催討,未獲置理,依所立金錢借貸契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以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經本院函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5年9月17日具陳報狀略以:至115年9月14日止每月都有匯款給聲請人,只有一次遲延幾天匯款即收到聲請人法拍之通知以及借款綁約24期只繳利息、不得還本金,違約金罰款過高,請求暫停法拍等語。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陳屬實,能否得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南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89.00 1分之1 陳美月(1分之1)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建物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復興路108號 嘉南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2.80 二層58.62 三層58.62 騎樓16.70 176.74 陽台 14.40 平方公尺 1分之1 陳美月(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