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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游秋玲相 對 人 廖美玲(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霞(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燕(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隆(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宏(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雄(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威豪(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威榮(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林綺頻(即林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霞(即林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阿寶之承受訴訟人)

林峻德(即林阿寶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榮、廖威豪、廖威榮及廖真瑜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93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及林峻德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8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廖楊麗端、廖振雄、廖振宏、廖振隆、廖美玲、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判決,判決主文第六項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廖振雄、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連帶負擔80%,被上訴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連帶負擔20%。參加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墊付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用含各項必要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54,487元、第二審訴訟費用7,935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以及地政、戶政規費收據附卷可參(一審卷○000-000頁、230-231頁、235-251頁及二審卷129頁以及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14日書狀附件)。依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廖楊麗端、廖振雄、廖振宏、廖振隆、廖美玲、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及廖真瑜連帶負擔五分之四,該部分前揭相對人未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因此先行確定。該部分前揭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43,590元(計算式:54,487×【4/5】=43,590,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二審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廖振雄、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及廖真瑜連帶負擔80%,被上訴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及林麗娟連帶負擔20%。因此二審部分廖振雄、廖振宏、廖振隆、廖美玲、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及廖真瑜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348元(計算式:7,935×0.8=6,348);另相對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及林麗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587元(計算式:7,935×0.2=1,587)。又本院依職權函知相對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因此,相對人廖振雄、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豪、廖威榮及廖真瑜連帶給付聲請人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為49,938元(計算式:43,590+6,348=49,938)、相對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及林麗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為1,58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一:第一、二審已繳納款項計算書編 號 費用項目(單位新台幣元) 繳款人聲請人游秋玲(即李淑花承受訴訟人)繳納金額 1 第一審訴訟費用 33,242+4,190=37,432(一審卷○000-000頁) 2 土地複丈費 4,040+4,040+8,280=16,360(一審卷○000-000頁及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14日書狀附件) 3 地政、戶謄規費 695(一審卷○000-000頁) 合計 第一審訴訟暨必要費用 54,487 1 第二審訴訟費用 7,935(二審卷129頁) 合計 第二審訴訟費用 7,935

附表二:費用分擔計算書類別 當事人 金額(新臺幣元) 分擔比例 應負擔費用(新臺幣元) 一審應負擔費用 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榮、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 54,487 五分之四 43,590 二審應負擔費用 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威榮、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 7,935 80%(五分之四) 6,348 二審應負擔費用 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林峻德 7,935 20%(五分之一) 1,587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