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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調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調字第68號聲 請 人 謝馨儀

謝允翔謝丞恩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施宥宏律師相 對 人 舞鶴禪苑法定代理人 葉雙春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與被繼承人劉秀月間就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同前段1731、173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原因所為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謝馨儀,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依法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