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8號原 告 蘇金妹法定代理人 林俊傑被 告 林伊一被 告 鍾振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裁判費17,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卷69、9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