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美慧相 對 人 胡雅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與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書,惟伊前於112年間至花蓮慈濟醫院檢查,伊疑似有精神症狀,且短期記憶力表現不佳,有心理衡鑑報告可參,堪認伊於114年間應無法對系爭不動產之買賣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故伊與相對人於114年10月15日就系爭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書及114年11月5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依民法第75條規定,應屬無效。退步言,相對人明知伊高齡且疑似有精神症狀,竟故為虛偽不實之手法使伊誤信系爭不動產之價值非高,且趁伊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況下,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即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將系爭不動產售予相對人,伊自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規定,撤銷出售系爭不動產及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極有可能盡速將系爭不動產脫手或設定抵押權,以獲取不當利益,致伊之本案請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伊願供擔保請求命相對人不得就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依同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為假處分之聲請,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故依上開法文規定,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又如釋明之不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處分。再依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97年度台抗字第227號、92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判可資參酌。

三、經查: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部分:

聲請人就其假處分之請求,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住宅租賃契約書、花蓮慈濟醫院心理衡鑑報告、電子病歷、診斷證明書、內政部部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民事起訴狀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為憑(卷第17-83頁),固可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至於該主張實體上有無理由,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得審究。

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部分:

至聲請人就所述假處分之原因,雖謂:相對人服務於金融機構,其應有專業知識,故極有可能盡速將系爭不動產脫手或設定抵押權,以獲取不當利益,致伊之本案請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卷第13頁)。然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任職於金融機構、極有可能盡速將系爭不動產脫手或設定抵押權,惟並未提出任何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資以釋明,是以,依首開說明,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而非釋明有所不足,且此項釋明之欠缺,不能以供擔保代之,依上說明,聲請人假處分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固已釋明,然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其假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分之1 3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分之1 4 花蓮縣○○鄉○○段0地號土地 26分之1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分之1 6 花蓮縣○○鄉○○段0地號土地 26分之1 7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分之1 8 花蓮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巷0弄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