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琨曄相 對 人 吳俊明上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1月21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8,526元,並於115年1月28日給予勞方1萬元、115年2月27日1萬8,526元,匯款至勞方指定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兩造間有關勞資爭議案即如主文所示花蓮縣政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堪信屬實,依該調解紀錄之內容記載,相對人同意於115年1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1萬元,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並未履行,則聲請人自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