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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宗成相 對 人 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鄭健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8月4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13萬689元整,並於115年9月30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轉帳戶(台灣銀行)。上述雙方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爭議,雙方放棄一切法律上之請求權。」之內容,於新臺幣13萬689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兩造間有關勞資爭議案即如主文所示花蓮縣政府調解紀錄,於新臺幣13萬689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主文所示,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