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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顏傳奇代 理 人 黃曙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313元(計算式:12,940元×1/3=4,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