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柯金波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附設花蓮縣私立信望愛少年學園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28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本件應徵裁判費4,3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