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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鄭春義訴訟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56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本件應徵裁判費3,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3,23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瑞鴻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