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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異 議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 陳淑雯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款項未予清償,而商業保險僅係額外非必要之生活要件,難認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而債權人債權之實現,則涉及憲法財產權之保障,順位自應優先於債務人對將來保險金之請求權、醫療事故請求權之期待。而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主契約係壽險契約,並非醫療險、健康險性質,又系爭保單如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之附約,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8條第4項規定,縱使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之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為醫療保險、傷害保險者,該附約不得終止,可見如終止主約,應不影響附約之給付。又相對人於積欠債務開始,仍正常繳納保費,顯見其經濟上仍有餘力,然拒不給付欠款。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實有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前就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法律爭議,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統一見解。嗣後立法機關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及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之原則,修正增訂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3條之2、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並於114年6月18日公布及於同年月20日施行。復按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上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對於所繳納保險費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債權人可對之聲請執行,基於強制執行制度之規範架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不得以保障債務人或被保險人之財產權為由,排除債權人依執行名義實現其債權。再者,考量商業保險乃經濟有餘力者才會投入之避險行為,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金錢債權等)為其責任財產,均為債權之總擔保。

三、經查:㈠異議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8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如附表所示),又附表所示系爭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25萬5,925元,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該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原裁定以相對人罹癌需追蹤、治療,故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然查:

⒈系爭保單之性質,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日

陳報狀所附保單詳細內容資料,可知系爭保單為「安泰分紅終身壽險」,且富邦人壽在「主契約是否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欄位,載明「否」,堪認系爭保單之主契約應無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

⒉又富邦人壽在系爭保單「有無附加醫療險或健康險」之欄位

,則載明「有已繳費期滿與未繳費期滿之附約」。而系爭保單之附約如有醫療保險、傷害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依司法院所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8點第4項規定,就符合該點規定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附約部分不得予以終止,換言之,附表所示系爭保單之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附約,尚不因附表所示系爭保單壽險(主契約)之終止而使前開附約必須提前終止,縱本院民事執行處終止附表所示系爭保單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異議人,亦有附表所示系爭保單之附約可供維持相對人生活或治療所必需之醫療相關費用。況我國尚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可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堪認相對人之醫療需求已獲相當之保障,故如終止系爭保單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異議人,尚難認有對相對人過苛之情形,亦公平合理兼顧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

㈢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原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尚有未洽,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以附表: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0 陳淑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