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抗 告 人 蔡燕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1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抗 告 人 蔡燕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1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