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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乙OO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提出書狀到院,陳報:⑴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⑵提出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然原告並未表明前開遺產是由何被繼承人處所繼承之遺產,亦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或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前開訴之聲明並不完整,是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之欠缺,應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