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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甲OO

乙OO

丙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被 告 丁OO

戊OO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撤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上和解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金樹、江阿妹之遺產,然兩造間就被繼承人吳金樹之遺產,前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案件中所成立之和解,業經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案起訴第三人撤銷訴訟上和解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撤字第1號受理在案乙節,有前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按。茲因上開第三人撤銷訴訟上和解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