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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於民國114年5月7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聲請勸告履行,自應徵收費用,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