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曹智恒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