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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9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6元(按被繼承人丙O所遺土地公告現值、原告就該土地應繼份為7分之1,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查,被告丁OO(代位繼承戊OO) 更名為「己OO」、被告「庚OO」(轉繼承辛OO)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10樓」,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

三、再者,本件被告人數眾多,並請原告協助被告整理「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收人」,協力促進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