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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9號原 告 馮柳臻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989元(按原告應繼分4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3,743,957元,而為計算。至原告主張不動產依遺囑辦理繼承,原告實際利益為677,826元,然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該部分主張即難憑採)。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420元。扣除已繳9,040元,尚應補繳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