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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159元(按被代位人乙OO應繼分12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5,509,918元,而為計算)。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4,750元,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