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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3號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元(按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主張其應繼分12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關於系爭房地部分核定價額381,875元,而為計算)。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查被繼承人丙OO之遺產尚包括郵局存款等,原告應陳明該部分遺產為何未一併請求分割。

三、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2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