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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5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6,211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6分之1、被繼承人官進郎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遺產價額20,437,268元,而為計算)。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1,397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38,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丙OO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