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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6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丙OO之母,因被告非丙OO之配偶,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丙OO之繼承權不存在。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就其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擴張應繼份2分之1)、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401,792元(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89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