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被代位人施慧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更正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及其住所,依聲請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調取「花蓮縣○里鎮○○里○○00號」房屋稅變更申請資料(含全體公同共有人戶籍資料等),經通知原告閱卷(民國115年2月6日下午)迄無回應,本件起訴不合法。
為此,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更正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