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號聲 請 人 高佑禎代 理 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羅奎麟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親權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