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0號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原告主張其應繼份(3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價額不能核定(未具體表明應分割之遺產內容),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按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分割方式,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
三、此外,查原告就被繼承人丙OO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94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否仍要請求分割遺產,請原告併為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