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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4號聲 請 人 李鳳娥代 理 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相 對 人 李翌熙

李翌維李鳳月共同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扶養方法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之費用。查聲請人請求其自己與相對人按月各給付第三人李家毅(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核屬酌定扶養方法(並以給付金錢之方式為之),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受扶養權利人(49年次)平均餘命(16.75年),並為定期給付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之規定,標的價額核為1,200,000元,應徵收費用3,000元。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各給付聲請人166,725元及其遲延利息(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4,5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酌定扶養方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