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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6號聲 請 人 甲OO

乙OO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丙OO共同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OO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相對人(64年次)平均餘命(29.3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