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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0號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原告主張其應繼份(6分之1)、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9,010,870元(被繼承人丙OO,原告未具體表明應計遺產範圍,參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遺產明細表)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1,801元。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坐落花蓮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市○○街0號),業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因分割繼承而登記為分別共有(原因發生日期:113年11月12日),該等房地是否仍列為遺產範圍,並請原告一併陳報。

三、此外,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7份(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