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4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甲OOO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未能提出被代位人之應繼份及遺產內容,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暫應徵收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