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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1號聲 請 人 鄭奕彤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件聲請之法律上依據。如有相關程序疑義,得向各法院訴訟輔導、法律扶助基金會、鄉鎮市公所申請法律諮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