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3號原 告 王銘智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