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
乙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OO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2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