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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