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徐南堂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謝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115年度司補字第3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調閱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