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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那麼好·Y讓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巴塱

教會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曾翔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巴塱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巴塱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那麼好•Y讓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巴塱教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巴塱教會經2026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良瑋附表:對照表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傳揚基督教教義辦理偏遠或原住民地區之文化、社會教育、社會福利或社區服務等為目的。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傳揚基督教教義辦理偏遠原住民地區之文化、社會教育、社會福利或社會服務等為目的如下為辦理項目: 一、辦理原住民、婦女、勞工、身心障礙、青少年及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宜。 二、辦理各項社會福利災害救助事宜。 三、辦理長照服務及長者休閒、安置等福利。 四、與醫療團隊結合,提供完善的場所。 五、辦理從事宗教事務管理及福利救助。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