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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送達代收人 潘慧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董事長,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經第八屆115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財產清冊修正前後對照表、花蓮縣政府115年5月28日府社福字第1150085673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捐助財產清冊之內容,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良瑋附表:對照表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中心由魏東河發起創辦暨廖美燕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 冊),設立財產共新臺幣 51,068,700元整。 第二條 本中心由魏東河發起創辦暨廖美燕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 冊),設立財產共新臺幣 51,795,100元整。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