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胡毓恩即財團法人花蓮縣慈恩竑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慈恩竑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慈恩竑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其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相關,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應予准許。另花蓮縣政府115年7月24日函(卷41頁)表明同意附件捐助章程之修訂,本院毋庸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