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卉君即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5年8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115年8月19日第十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花蓮縣政府115年9月15日府文藝字第1150182530號函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21條僅為增訂修正章程時間,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南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件:
條號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會由董事9至13人組成,並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與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花蓮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會由董事9至13人組成,並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與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花蓮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2月14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3年12月12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9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24日,第四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14日,第五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六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8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2月14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3年12月12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9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24日,第四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14日,第五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23日,第六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8日,第七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5年8月19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