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易池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李易池自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4,119,208元。聲請人名下有田賦4筆,目前任職於紘升有限公司,月收入約3萬元,領有身心障礙補助4,000元,月必要支出為18,618元,曾向鈞院聲請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10,727元,聲請人若經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薪資所得作為每月應繳納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爰聲請更生。
三、本院之判斷:經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9號卷宗(下稱消債調卷),依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事證(卷15至40、43至55、65至101、155至160、217至229、239至249頁;消債調卷17至55頁),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可知:聲請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621,222元(卷119、125、129、139、189、191頁;消債調卷85至87頁)。聲請人名下有田賦4筆(均有設定抵押權;卷81至95頁)、台灣人壽保單2筆,其自承目前在公司任職每月薪資3萬元,領有身障補助4,049元(卷75至77、239至245頁),每月收入合計34,049元,此外別無財產可供清償。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8,618元,是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後,尚餘15,431元(00000-00000=15431)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為00年00月間出生(消債調卷17頁),自114年12月8日聲請更生至127年11月間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期間為13年,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當屬實在。
四、綜上,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已向本院聲請協商不成立,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