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繞建智即繞嘉欣代 理 人 邵啟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繞建智即繞嘉欣自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第1、2項、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
4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8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檢附公告之債權表(司執消債更卷一37至42、49至51頁;下稱執更卷一),聲請人於114年12月19日提出更生方案(執更卷一103至108頁);司法事務官以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不符合「債權人清算價值保障」及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為由,於115年1月12日檢附更正後之債權表,通知聲請人提出新更生方案,或陳報是否撤回更生聲請,或就本件逕轉為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執更卷一209至217頁),聲請人於115年1月19日具狀撤回更生之聲請(執更卷一241頁),惟債權人中信銀行不同意撤回(執更卷一255頁);經司法事務官於115年3月4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新更生方案,或聲請逕轉為清算程序(卷311頁),聲請人於115年3月13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轉為清算程序(執更卷一317頁)。司法事務官並於115年3月19日限期命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執更一卷333、334頁),債權人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表示不同意(執更卷一353、359頁),裕融公司、玉山銀行逾期未表示意見。是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
㈡聲請人提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3,600元、共72期(6年),
總計還款259,200元之更生方案(執更卷一103頁),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優先債權之受償總額為259,200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為1,660,097元,扣除其此期間必要生活費用810,648元(執更卷一329、330頁)後,餘額為849,449元。故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259,200元,顯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規定,本院無從裁定認可其提出之更生方案。
三、綜上,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且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本院不得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依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應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