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准予復權。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前開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